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对象大致可分为四类:

1、上市对象(即筹资者),包括以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形式挂牌上市的各类市场主体;

2、交易对象(即投资者),包括所有参与证券买卖的市场主体;

3、中介对象,包括媒介证券发行与交易等各类活动,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上述金融机构、咨询机构、市场服务机构等;

4、自我管理对象,主要指证券集中交易场所。

一种较为权威的国际通行划分方式是法博齐(Fabozzi)和莫迪利亚尼(Modigliani)所指出的,从证券监管活动覆盖面出发,认为政府应采取四种形式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即要求证券发行人对现实或潜在购买者提供有关交易证券的公开财务信息;

2、证券活动监管,包括对证券交易者和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典型如对内幕交易的监管);

3、对金融机构监管;

4、对外国参与者监管,其内容主要是限制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以及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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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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