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及从业人员证券犯罪风险分析

更新时间:2021/1/20      浏览:

一、证券市场监管态势

在2020年的上海陆家嘴论坛上,金融监管领导首次提出了资本市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监管方针,其实质仍旧是推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注册制改革,转变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这种方针与理念在今后的市场监管上将得到充分强调和贯彻。

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伴随新《证券法》的施行,发行市场异常活跃,创业板注册制和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推进,各种法规、配套制度推陈出新,法律人基本上是“逢周五迎新规”,应接不暇;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在不断加强,“獐子岛”、康美药业等系列重大违法案件陆续曝光,金额高达上亿元的行政处罚不断出现,行政移送司法案件呈明显增多趋势,甚至还出现反向移送案例(“汪某某父女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源自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相较新《证券法》对市场主体行政违法责任加重,刑事立法也在做跟进。近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涉及证券犯罪方面,修正案将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证券犯罪的刑罚上限,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保荐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提高证券市场刑事违法成本。可以预见,未来几年证券犯罪和证券刑事风险将逐渐为市场主体所关注和重视。

二、证券犯罪概述

笔者此处所称证券犯罪,是证券、期货领域犯罪的简称。基于立法规定和司法部门一般共识,证券犯罪主要涉及《刑法》规定的10个条文共11个罪名,可分两类:一是《刑法》“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一节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3个罪名;二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包含“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俗称“老鼠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老三样”在内的共8个罪名。

稍做广义上的解读,证券犯罪还可包括《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中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2个罪名,这是刑法对证券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规定。再做进一步扩大解读,证券犯罪还可包括证券市场出现的其他相关金融犯罪行为,例如“债市风暴”打击的债券代持养券过程中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犯罪。

证券犯罪属于经济犯罪的一类,从刑事责任和刑罚看,刑法针对不同罪名和情节分别规定有3年、5年、7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不等刑罚,最高刑罚也只是10年有期徒刑。证券犯罪的附加刑主要为罚金,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增设了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司法实务中已有判例,值得关注。

新《证券法》施行后,信批类刑事案件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刑事案件可能会高发,但该罪即便是情节严重的,目前也只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到20万以下罚金”,刑罚不重。针对中介机构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2个罪的案例之前非常少见,但以后也可能会常态。对于信批违法类和中介机构不尽责类违法行为的刑事追究意义重大,在行政处罚外,刑事责任的追究是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巨大威慑。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已在加快推进,不久后它的出台将会加重部分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三、证券刑事风险

证券刑事风险指证券市场主体因其违法行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风险。违法行为因行为严重程度、侵害法益的不同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只有违法程度超出必要界限,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情节严重,构成证券犯罪的行为才受刑事追究。

实务中,证券违法行为是否受刑事追究,首先依据“罪刑法定”,看是否符合刑法有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其次,办案部门还会参照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作出进一步判断。

目前,证券刑事案件主要来源于证监会行政调查后的移送,还有很少一部分来源公安机关受理举报、控告或者主动线索发现。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的进步将带来执法与司法方式的巨大变革,公安机关主动线索发现类案件可能会增多,刑事立案调查距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严重滞后的局面可能将较大程度缓解。

我们这里论及证券刑事风险,其可能涉及的主体面比较广,既有市场主体,如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监高;也有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甚至还可能涉及监管机构、交易所、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人员(例如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特殊主体犯罪)。按主体和行为特性,证券刑事风险也可划分为上市公司类(主体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如欺诈发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交易类(内幕交易、“老鼠仓”、操纵证券市场等)、期货类等。关于具体证券刑事风险,我们后面再陆续展开。


栏目导航

张立文律师

大家关注
联系方式

电 话:13501369536

联系人:张立文律师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