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票价格\操纵证券市场】吴某操纵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案件

更新时间:2021/10/21      浏览:

     

案件分析后续补充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国荣)

  〔2021〕51号

  当事人:吴国荣,男,1966年5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吴国荣涉嫌操纵义乌华鼎锦 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吴国荣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吴国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吴国荣实际控制202个证券账户   吴国荣实际控制使用了“金谷·信惠4号信托”等10个信托账户和朱燕某斐等192个个人账户共计20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6月2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吴国荣通过多种方式获取证券账户和杠杆资金。吴国荣实际控制使用了并使用账户组进行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一)获取证券账户的方式

  吴国荣主要通过周某珍、李某、杜某富等人直接联系资方或其他配资中介,与资方签订合同,约定了配资比例、规模、期限、利率、平仓补保线等,随后通过其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向资方(或通过配资中介过账)打入转入保证金,资方按相应比例(1:3至1:5)向证券账户转入配资资金,并将账户的账号密码发给吴国荣方。吴国荣按月支付利息,利息以银行转账方式或由资方直接从产生浮盈的证券账户中提取。另外,吴国荣还自行设立大业信托盛业优选11号等信托账户,借用亲友账户,向陈某等配资中介获取信托分仓等方式向陈某等配资中介获取信托分仓等多种方式获取取得证券账户。

   (二)资金关联关系

  根据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记录可以确认,吴国荣与账户组之间的资金往来关系主要包括:一是吴国荣通过其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支付保证金、支付利息、提取浮盈;二是向自身设立控制的账户转入资金;三是账户配资关系到期后剩余资金的转回。

  (三)相关人员自认及指认

  根据调查获取的文档(台账)资料和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吴国荣团队的财务人员阮某平、吴国荣团队中负责联系资方寻找账户的周某珍等人、提供账户给吴国荣的配资中介沈某月等人、资方王某武等人、陈某等人对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的配资关系、配资对象及使用人的指认,吴国荣本人的自认等证据,能够确认吴国荣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

  (四)交易设备信息认定

  在操纵期间,这些账户被集中控制使用。账户组中的不同账户的交易设备出现相同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电话号码等,或者同时使用相同的IP地址等情况。

  (五)账户组交易特征

  一是账户组的交易股票种类集中于“华鼎股份”“华平股份”“长城影视”“华铁股份”“银亿股份”等几只股票,交易区间基本相同。二是支付保证金的当天或次日即开始交易“华鼎股份”。

   二、吴国荣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华鼎股份”

  在操纵期间内,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并在操作期间使用对倒、盘中拉抬等手段,影响“华鼎股份”的成交量与价格。操纵期间内,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累计买入“华鼎股份”190,591,606股,累计买入金额2,380,873,523.26元,买入成交市场占比日均值37.03%,最高值83.41%;累计卖出89,899,892股,累计卖出金额1,190,,566,,816.41元,卖出成交市场占比日均值19.12%,最高值81.3%;买卖成交市场占比日均值28%,最高值63%,共计亏损482,263,597.24元。

   (一)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华鼎股份”

  1.资金优势:账户组在该股的交易中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在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有208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916,300股,日均成交金额11,446,500元,其中176个交易日的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79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02,200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6,651,200元,并在109个交易日的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

  2.持股优势:操纵期间,账户组日均持有“华鼎股份”70,892,670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11.07%,占总股本比例均值8.13%。其中,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的交易日172天,占操纵期间总天数80.75%;超过流通股本比例10%的交易日132天,占操纵期间总天数的61.97%。

  3.连续交易:在操纵期间的213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所有交易日均交易了“华鼎股份”。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88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09个交易日。账户组竞价买入“华鼎股份”股票数量占市场竞价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195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68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33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02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50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28个交易日,超过80%的有1个交易日。竞价卖出“华鼎股份”股票数量占市场竞价卖出成交量超过10%的有119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7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56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36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21个交易日,超过70%的有5个交易日。

   (二)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在操纵期间内的213个交易日中,有154个交易日存在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之间交易“华鼎股份”的情况,占比72.3%。平均对倒比例(账户组对倒量/市场竞价成交量)为13.15%,对倒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有78个,超过20%的交易日有34个,2018年2月5日对倒比例最高达到54.88%。

   1.操纵期间比较典型的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多次出现小单多笔拉抬股价的行为以及申买价格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行为,拉抬股价意图明显。

  (1)①2017年8月8日,9:32:56至9:34:2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7笔,有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85.71%,有6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5.71%。申买数量22.85万股,成交数量22.50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1%,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7.67%,成交金额169.28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3.78%(高出0.35元)、0.4%(高出0.04元),股价从9.26元拉升至9.6元,拉升幅度3.67%。

  ②(2)2017年12月5日,11:14:39至11:18:3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6笔,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申买数量19.54万股,成交数量17.31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0.55%,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6.6%,成交金额226.92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2.23%(高出0.29元)、0.23%(高出0.03元),股价从13.01元拉升至13.29元,拉升幅度2.15%。

  ③(3)2018年1月18日,14:19:27至14:27:3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16笔,15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93.75%,13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1.25%。申买数量88.34万股,成交数量70.02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85.84%,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87.6%,成交金额1014.27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2.65%(高出0.38元)、0.14%(高出0.02元),股价从14.32元拉升至14.71元,拉升幅度2.72%。

  ④(4)2018年1月31日,10:56:32至11:12:18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14笔,其中12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5.71%。申买数量40.77万股,成交数量34.43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5.32%,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8.51%,成交金额481.45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3.2%(高出0.44元)、0.08%(高出0.12元),股价从13.71元拉升至14.11元,拉升幅度2.92%。

  ⑤(5)2018年3月21日9:32:37至9:33:2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5笔,其中4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0%。申买数量13.55万股,成交数量13.55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0.88%,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7.34%,成交金额184.93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3.32%(高出0.45元)、0.66%(高出0.09元),股价从13.55元拉升至14元,拉升幅度3.32%。

  ⑥(6)2018年3月22日14:31:10至14:34:21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9笔,其中9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申买数量35.73万股,成交数量35.31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3.24%,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8.11%,成交金额489.85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2.29%(高出0.31元)、0.52%(高出0.07元),股价从13.52元拉升至13.83元,拉升幅度2.29%。

  在操纵期间内,“华鼎股份”股价自2017年7月28日的8.97元(前一日收盘价)上涨至2018年6月20日的11.94元(当日收盘价),累计涨幅33.11%,期间,2017年12月25日期间最高涨至17.03元。同期上证综指累计下跌10.28%,偏离43.39个百分点。

  以上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及下单交易地址、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协议、相关情况说明、台账资料以及证券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国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吴国荣操纵“华鼎股份”华鼎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7月18日


张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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