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度趋同率认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更新时间:2022/6/21      浏览:

2012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险峰先后担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基金)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26日,李险峰管理公司部分年金产品;2014年12月24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险峰管理广发新经济混合基金;2015年6月13日至2016年9月19日,李险峰管理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基金。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李险峰将其管理的年金、广发小盘成长混合基金、广发新经济混合基金产品中的多支股票交易信息多次透露给张某(另案处理),暗示张某交易相应股票。张某使用王某、徐某的个人股票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交易,趋同交易股票数二十余支。


重庆高院认为,被告人李险峰利用其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鉴于本案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李险峰与涉案账户之间无利益关联,其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重庆高院认为,张某的证言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并证实李险峰有明示或暗示张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法律部提供的趋同股票数、趋同股票占比、趋同金额、趋同金额占比等数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其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并证实在李险峰管理广发基金的期间,即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张某控制的股票账户与李险峰相关交易指令趋同股票数占比44.44%到71.43%不等,趋同金额占比48.16%到63.16%不等,且趋同度明显高于李险峰未管理广发基金期间。故根据时间的跨度、趋同交易股票的数量、金额、占比,结合张某的证言、李险峰的供述,足以认定李险峰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张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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