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案

更新时间:2023/6/20      浏览:

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案

 

 

2023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对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74,139,420.14元,并处以222,418,260.42元的罚款。


证监会查明:任良成操纵“酒钢宏兴”盈利201,757,388.36元;操纵“贵人鸟”亏损79,099,708.70元。操纵“美锦能源”亏损74,717,609.29元。操纵“美锦能源”亏损74,717,609.29元。操纵“漳州发展”盈利509,059.91元。操纵“国脉科技”亏损13,194,820.53元。操纵“广宇发展”盈利13,078,936.83元。操纵“曙光股份”盈利269,636.45元。操纵“钱江生化”亏损11,954,832.52元。,操纵“广宇集团”亏损22,663,532.46元。操纵“全柴动力”盈利3,528,949.11元。操纵“天宝股份”盈利2,703,506.01元。操纵“远兴能源”盈利42,451,175.18元。操纵“隆华节能”亏损34,373,920.86元。操纵“冠农股份”亏损18,451,944.68元。操纵“维维股份”盈利11,598,156.65元。

 

2015年4月13日至2017年10月24日期间,任良成控制涉案账户操纵“酒钢宏兴”等16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操纵“酒钢宏兴”“漳州发展”“广宇发展”“曙光股份”“全柴动力”“天宝股份”“远兴能源”“维维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盈利275,896,808.50元,操纵“贵人鸟”“美锦能源”“太化股份”“国脉科技”“钱江生化”“广宇集团”“隆华节能”“冠农股份”等8只股票合计亏损298,755,924.73元。剔除涉及刑事案件中的“酒钢宏兴”后,任良成操纵“漳州发展”等7只股票合计盈利74,139,420.14元。

 


证监会的处罚理由认为

其一,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任良成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任良成本人在接受我会调查时曾明确承认,其在卖出股票时,为能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顺利卖出,有时会指挥下属公司员工进行“护盘”操作,即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本案中,涉案账户交易“酒钢宏兴”等股票的手法,与任良成自述的操纵手法完全一致。任良成涉案交易系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而非其所谓的“正常交易”。此外,对任良成有关“个别数据可能有误”的疑问,经我会再次核实,相关交易数据准确无误。

 

其二,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认定准确。本案中,“酒钢宏兴”等6只股票的大宗交易获利和二级市场交易密切关联,即任良成之所以高于即时市场成交价申报买入,目的在于保障大宗交易买入股票的高价减持。换言之,涉案账户大宗交易的获利实际上源自任良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故应依法纳入违法所得。我会在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时,已依法扣除买入股票成本和支付的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与交易直接相关的税费。任良成所谓“应将大宗交易折扣获利、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预留款等金额从违法所得中扣除”的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也无证据支持。即使任良成向大宗交易中间人支付了佣金、预付款,亦系任良成对违法所得的分配和流转,不影响违法所得的认定。

 

其三,本案对任良成的量罚适当。任良成长期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尤其是在被我会多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任良成操纵股票数量众多,动用资金量巨大,操纵行为持续时间长,其所称“未联合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等情况虽然属实,但并不直接影响对其违法情节的认定。对任良成一定程度上配合我会调查以及任良成涉及刑事案件的情况,我会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目前我会对任良成的量罚幅度适当。须说明的是,本案任良成操纵的16只股票中,除“酒钢宏兴”外,其余15只股票均不涉及现有刑事案件。对涉及刑事案件的“酒钢宏兴”,我会暂不予罚没处罚。若任良成交易“酒钢宏兴”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我会将不再予以处理。

 

 


张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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