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同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某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

更新时间:2021/2/22      浏览:

内幕交易——重庆同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某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


处罚结果:

1、证监会认定:易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基于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的法律原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易晶违法所得636,271.12元,并处以1,908,813.36元罚款。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

2、证监会认为,本案中,小康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孟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易某通过孟某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证券交易。因此其行为属于,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案件评析:



内幕交易案件处罚的几个因素:

1、信息源

2、获取信息渠道

3、信息交换

4、证券账户组

5、资金账户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易晶)

〔2021〕6号

 

 

当事人:易某,男,19XX年8月出生,时任重庆同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易晶内幕交易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易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8月6日,小康股份董事长张某海召集副总裁马某昌、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某等召开会议,就重庆金康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新能源)的融资工作进行总结。会议提出金康新能源(含美国SF MOTORS研发)急需找到新的财务投资人,会议决定找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集团)沟通投资金康新能源的可能与方案。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8月7日,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等到武汉,与东风集团董事长竺某风等进行商讨沟通,沟通内容包括东风集团投资参股小康股份下属金康新能源的可行方案等。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8月12日,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等出差到武汉,与东风集团签署《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的初级合作备忘录》,同意共同推进东风集团或其关联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入股金康新能源项目(以下称为DJ项目)、东风集团和金康EV平台共享项目(以下称为h项目)、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小康)进一步深化合作项目(以下称为H项目)。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9月29日,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等开会讨论了DJ项目股权比例、董事会结构等相关事项。在会议中,张某海提到,从解决小康股份资金的角度,东风集团通过DJ项目投资金康新能源是一条路径,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的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也可以解决小康股份的资金问题(即小康股份向东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有的东风小康50%股权)。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等。

2018年10月7日至10月12日,东风集团法务部副部长陈某、法务部法务支持处副处长梁某鸣等出差到重庆,与马某昌、孟某等开会,更新了DJ项目的时间安排。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13日,张某海、马某昌、孟某(电话参加)等在重庆召开会议,讨论美国FIRRMA法案中外国合格投资人CFIUS审查对于DJ项目影响。会议讨论如果抓紧时间在该法案正式生效前完成交易的可行性,会议认为仍然存在事后被美国政府审查的风险,最坏结果可能导致美国SF MOTORS的业务停止,会议确定要去武汉与东风集团沟通,东风集团作为央企能不能同意需要满足美国CFIUS审查的投资方案。如果因为CFIUS审查造成DJ项目推动不了,可以讨论东风小康借款给小康股份、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可行性与方案。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电话参加)等。

2018年10月14日至10月16日,马某昌、孟某等出差到武汉,与陈某、梁某鸣等开会。重点讨论美国FIRRMA法案对于外国合格投资人CFIUS审查对于DJ项目影响。讨论了三种解决方案的可行性,一是把东风集团定位成被动型财务投资,股份占比20%至49%由东风集团确定;二是剥离美国SF MOTORS业务;三是东风集团通过基金来间接投资。三个解决方案要么不符合东风集团的战略,要么有不合规风险。因此,会议还讨论小康股份使用东风小康账上盈余资金,也是解决小康股份发展所需资金的方式,就此可以深入探讨推进H项目,将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这样东风集团可以同意向小康股份提供财务支持,但需要保证合规和保值。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17日,张某海、孟某等在重庆开会,评估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对于小康股份及控股股东的利弊影响,决定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23日至10月24日,张某海、马某昌等出差到武汉,与竺某风等就东风小康估值进行谈判,讨论借款相关事宜。双方就东风小康估值与股权上翻达成一致,签署《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的备忘录》。期间,张某海等与孟某等电话通报了与东风集团协商的情况与结果。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25日,东风集团董秘室处长瞿某、孟某等召开电话会议,正式启动东风小康股权上翻项目,讨论小康股份股票是否停牌,评估项目时间进度计划。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0月29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贾某华、周某等,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民信)赵某华、张某出差到重庆,与马某昌、孟某、投资战略总部员工胡某等开会,正式启动东风小康股权上翻项目工作,强调项目保密要求等。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胡某等。

2018年10月30日,东风集团召开2018年第九次总经理办公会,同意东风集团将持有的东风小康股权置换至小康股份。同日,中共东风集团委员会第九届党委召开第六次常委(扩大)会议暨2018年第三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同意东风集团将持有的东风小康股权置换至小康股份。

2018年11月1日,东风集团董事会2018年第六次会议批准东风集团用持有的东风小康股权置换小康股份股权项目方向的决议。

2018年11月1日和11月8日,中信建投贾某华、高某涛等,中京民信赵某华、张某等,小康股份孟某、胡某等在重庆两次召开东风小康股权上翻项目进度协调会议,确定按照小康股份股票不停牌来推进项目工作。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胡某等。

2018年11月16日,小康股份在重庆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相关议案。同日,小康股份与东风集团签署《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上述事件主要参与人员有孟某等。

2018年11月19日,小康股份发布《小康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东风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东风小康50%股权,该内幕信息公开。

小康股份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东风集团购买其所持有的东风小康50%股权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2018年9月29日小康股份董事长张某海提出为解决小康股份资金问题,可以探讨东风集团对东风小康的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路径,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2018年9月29日,公开于2018年11月19日。该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孟某、胡某等。

二、蔡某波、易晶控制使用“陈某珠”等十四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情况

(一)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获取了内幕信息

易晶与孟某等存在工作联络。易晶自认2018年10月13日下午向孟某沟通工作问题,在会客室等候时听到孟某以及其他人在会议室里提到H项目、东风集团和东风小康的股权、收购等信息,易晶结合自己平时对小康股份的了解,根据有H的项目代号,小康股份的主要利润来源于东风小康,而且东风小康货币资金很充足等,就基本判断小康股份应该要与东风集团开展重大资产重组,可能会想办法把东风集团持有东风小康的股权以某种方式转为由小康股份全部持有,从而解决小康股份的资金问题。另外,孟某也证实2018年10月13日下午商议东风小康股权上翻到小康股份的可行性与方案时,易晶在会客厅等候

同时,易晶与孟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易晶与孟某于2018年10月13日、10月31日有通讯联系3次,其中2018年10月13日易晶与孟某有通讯联络2次,2018年10月31日易晶与孟某有通讯联络1次。易晶与胡某在2018年10、11月有通讯联络6次。

(二)蔡某波、易晶控制使用“陈某珠”等十四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内幕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情况

1.账户组基本情况

(1)陈某珠普通证券账户于2017年9月21日开立于国联证券南通工农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3XXXX1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15XXXX28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3XXXX810。

(2)范某鹏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28日开立于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上浦路营业部,资金账号5913XXXX000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1XXXX36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4XXXX807。

(3)雷某晟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22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莆田东园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2XXXX17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7XXXX132和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925;信用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25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莆田东园西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90XXXX86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5XXXX12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816。

(4)高某红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8日开立于华福证券泉州分公司直属营业厅,资金账号2090XXXX122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6XXXX05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0XXXX241。

(5)高某涵普通证券账户于2010年1月14日开立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营业部,资金账号90XXXX88,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6XXXX91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3XXXX901。

(6)洪某旋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9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石狮石龙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2XXXX94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XXXX53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878。

(7)胡某祥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12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石狮石龙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2XXXX95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XXXX75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115。

(8)黄某旋普通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20日开立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营业部,资金账号0630XXXX57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82XXXX7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187。

(9)刘某成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9日开立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43XXXX6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XXXX08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1XXXX236。

(10)朱某娣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14日开立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张家港营业部,资金账号10913XXXX06063,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5XXXX92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4XXXX294。

(11)赵某琰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11日开立于南京证券重庆青枫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2010XXXX975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6XXXX807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837;信用账户于2018年10月18日开立于南京证券重庆青枫南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2010XXXX9758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5XXXX32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983。

(12)蔡某莹信用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3日开立于南京证券重庆青枫南路营业部,资金账号32010XXXX3518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4XXXX31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545。

(13)林某钰信用证券账户于2015年4月8日开立于华融证券重庆江北营业部,资金账号5504XXXX019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3XXXX71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326。

(14)蔡某全普通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22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石狮石龙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202XXXX95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7XXXX29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25XXXX751;信用账户于2018年11月1日开立于申万宏源证券石狮石龙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390XXXX917,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5XXXX18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432。    

2.蔡某波和易晶实际控制账户组情况

蔡某波和易晶实际控制账户组,易晶参与了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小康股份”的下单操作。(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蔡某波、易晶自有保证金以及配资所得资金。“陈某珠”“范某鹏”“雷某晟”“黄某旋”“高某红”“高某涵”“胡某祥”“洪某旋”“刘某成”“朱某娣”“蔡某全”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蔡某波、易晶自有保证金以及向中介陈某勇配资所得资金。“赵某琰”“蔡某莹”“林某钰”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蔡某波、易晶自有保证金以及向中介谭某立配资所得资金。(2)易晶自认账户组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交易决策由他和蔡某波共同决定,易晶和蔡某波的资金是混同在一起的,双方约定了共同收益的分配等。但易晶称并未将获取的小康股份要与东风集团重组的信息告诉蔡某波,只是把调研了解到的关于小康股份新能源汽车相关的信息向蔡某波进行了汇报。(3)蔡某波称,他和易晶钱基本都是分不开的,借用账户买卖小康股份股票蔡某波和易晶都有出资,而且易晶平时与小康股份接触比较多,更了解小康股份的情况,这些账户买入小康股份也是易晶提出了交易的决策建议,由蔡某波和易晶共同讨论研究后,共同决策决定买入小康股份。蔡某波向陈某勇借用的配资账户在借用期间由蔡某波进行决策,并主要由蔡某波下单操作,偶尔蔡某波也指令易晶进行下单操作;此外,也有少量操作是蔡某波指令陈某勇团队进行下单操作。借用账户的资金一部分是蔡某波和易晶的个人资产,另一部分是蔡某波向陈某勇、谭某立配资得到的资金。(4)配资中介陈某勇和谭某立指认、蔡某波本人承认以及本人提供的借用清单共同证实,账户组系配资中介出借给蔡某波。(5)账户组交易使用的MAC地址基本关联,蔡某波提供的借用账户微信照片也证明了账户由蔡某波和易晶共同控制。(6)易晶实际控制的“李某超”证券账户委托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IP地址与账户组中“蔡某莹”“刘某成”证券账户委托交易小康股份股票IP地址相同。综上,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易晶、蔡某波实际控制使用了账户组。

3.易晶、蔡某波实际控制账户组交易康股份股票

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利用汇报工作机会从孟某处获取了小康股份将发行股份购买东风小康剩余股权的内幕信息后,与蔡某波共同控制“陈某珠”等14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合计买入小康股份股票5,610,688股,买入金额90,974,859.52元,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3,434,410股,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2,176,278股,合计卖出金额91,650,147.17元,合计盈利522,037.13元。

4.账户组交易小康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蔡某波、易晶实际控制账户组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大量买入小康股份,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一是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获取内幕信息后,账户组于2018年10月15日(获取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买入成交656,783股,至内幕信息公开前持续大量交易;二是账户组买入品种单一,买入资金量明显放大;三是小康股份股票持仓比例高;四是账户组交易小康股份时点与小康股份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五是账户组中的“雷某晟”“洪某旋”“胡某祥”“刘某成”“赵某琰”“蔡某全”这6个证券账户属于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的新开立证券账户,新开立证券账户占账户组比例为42.8%。综上,易晶交易小康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三、易晶控制使用“李某超”证券账户内幕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情况

1.涉案账户信息

李某超信用证券账户于2018年10月23日开立于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城证券营业部,资金账号103XXXX375,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E05XXXX088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60XXXX615。

2.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情况

“李某超”证券账户由易晶实际控制。其一,易晶承认“李某超”证券账户交易小康股份股票的交易决策由其作出,进行下单交易。其二,李某超也承认将其账户和资金借给易晶管理使用,并与其签订了《证券投资合作协议》。

3.易晶实际控制“李某超”证券账户交易小康股份股票

易晶于2018年10月13日利用汇报工作机会从孟某处获取了小康股份将发行股份购买东风小康剩余股权的内幕信息后,实际控制“李某超”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合计买入小康股份股票1,148,100股,买入金额18,859,609.87元;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290,300股,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所持有的小康股份股票857,800股,合计卖出金额19,005,198.11元,合计盈利114,233.99元。

  4.“李某超”证券账户交易小康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李某超”证券账户开立于2018年10月23日。易晶2018年10月13日利用汇报工作机会从孟某处获取了小康股份要与东风集团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后,该账户于开立后第二天突击转入600万元并利用融资业务放大杠杆几乎全仓买入小康股份股票,买入意愿坚决,交易金额较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明显放大,交易时点与小康股份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李某超”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后仍然持续交易小康股份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小康股份提供的《情况说明》、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银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易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基于任何人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利的法律原则,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易晶违法所得636,271.12元,并处以1,908,813.3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来源:中国证监会  日期: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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