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对苏州市长桥集团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更新时间:2021/10/20      浏览: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苏州市长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经查,截至2021年5月6日,你公司持有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高科或公司)股票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5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计划预披露公告》;2021年5月19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中晟高科股票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首次减持时间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时间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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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0月9日


张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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