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监管局对某基金管理公司挪用基金财产作出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1/11/16      浏览: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针对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及其总经理的行为主要涉及挪用基金财产、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两项违规行为。该案当事人未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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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基金财产

珠海澜潾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将其管理的“上海双创产业园私募投资基金”“澜潾上海市中心CBD建设专项私募投资基金”“澜潾创新壹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产品的基金财产划转至其他个人、公司账户,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32,087.95万元。

二、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015年7月,珠海澜潾开立建设银行珠海横琴支行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用于接收珠海澜潾股东的投资款及支付员工薪酬等公司日常经营费用等款项。同时,珠海澜潾使用该基本户接收“张江创投智慧创新产业园(金桥)产业投资基金”“澜叁号-新三板定向投资基金”“澜伍号-新三板定向投资基金”等3只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并划转至其他账户。珠海澜潾使用同一银行账户从事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多只基金的投资活动,存在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基金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珠海澜潾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珠海澜潾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规行为。方遒是珠海澜潾的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方遒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珠海澜潾上述违规行为,是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最终广东监管局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珠海澜潾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责令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方遒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珠海澜潾将公司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责令珠海横琴澜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方遒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规事实,合计对珠海澜潾处以6万元罚款,对方某处以6万元罚款。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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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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