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行为账户亏损,未有盈利的,可以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2/5/17      浏览: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冯方明内幕交易天威视讯案件


2008年底,深圳广电集团根据广东省委宣传部的要求,开始启动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后因多方面原因改革重组工作限于停顿。2011年10月,广东省委宣传部要求全省2012年6月完成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提出将深圳广电集团的网络资产并入广东省网络公司。2011年10月18日,深圳广电集团请示深圳市委宣传部,提出为应对省网整合,建议以上市公司天威视讯为平台,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深圳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再次重启。2012年1月4日,深圳市委宣传部要求深圳广电集团上报改革重组总体方案。同月11日,深圳广电集团向深圳市委宣传部上报[2012]11号《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表示广电集团与宝安、龙岗两区达成共识,两区同意台网分离以及分离后的网络资产以适当的方式进入天威视讯。同年2月28日,深圳市委宣传部向天宝公司下发《督办通知》,提到深圳广电集团与宝安、龙岗区就网络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核心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要求广电集团、天威公司于2012年3月2日前与宝安、龙岗两区签订协议。同年3月27日深圳广电集团再次向市委宣传部上报[2012]112号《关于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请示》及《总体方案》。同月31日,深圳市委宣传部确定改革重组方案和停牌时间。同年4月5日,天威公司停牌。同年4月6日,天威公司与交易方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宝安区国资委、龙岗区国资委、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签署《深圳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协议》。同月11日,深圳召开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动员大会,深圳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同年6月11日,天威视讯发布公告,自即日开市起复牌交易,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天宝存续公司和天隆存续公司全部股份,预估值为13.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总资产的6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网络资产并入天威视讯公司”、“人员分流”等内容为本案内幕信息,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为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


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冯方明作为天宝公司总经理参加了该司中层干部年度考评会。2012年1月31日,冯方明作为宝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主任,参加了区委宣传部长办公会议。冯方明通过上述会议及会议文件知悉了天宝公司网络资产整合进入天威视讯的信息并使其妻原审被告人陈晓霞知悉。陈晓霞利用该内幕信息,从同年1月31日至3月29日,抛售自持股票、调入资金,多次大量买入天威视讯股票,成交金额732,965.7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涉案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上述股票未售出,冻结时实际处于亏损状态,未有非法获利。


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3]86号《关于倪鹤琴等涉嫌内幕交易案有关问题的认定函》(2013年4月26日),认定:(1)天威视讯拟通过向控股股东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天宝公司以及深圳天隆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隆公司)两项资产的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为本案的内幕信息敏感期;(2)上述内幕信息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公司”等内容;(3)冯方明参与了该重组事项,知悉该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中国证监会稽总函【2014】215号《关于商请对倪鹤琴等人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复函》及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关于内幕信息的形成及敏感期的认定。该案系内幕交易案,涉案主体倪鹤琴、胡宁和等15人依法移送公安部经侦局,另有15名涉案主体已于今年初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该案内幕信息形成及敏感期的有关认定结论已上网向社会公告。根据行政调查取得的证据,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始于2008年。2008年12月23日深圳广电集团向市委宣传部上报的《关于加快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的请示》及所附方案中就明确提出:组建以天威视讯公司为平台的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公司,由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按定向增资扩股的方式完成对天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天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蛇口电视台的网络整合工作。由于多种原因,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在推进过程中几度停顿、中断,但深圳市有线电视网络以天威视讯公司为平台进行网络整合的思路没有变化。2011年10月,根据广东省要求及深圳市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实际情况,深圳市委宣传部及深圳市广电集团在研究、沟通一致的基础上,决定通过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向市委领导上报请示,以便加大深圳市广电网络改革重组的推进力度和推进速度。10月18日,由深圳广电集团向深圳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上报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及方案(方案于2011年9月份左右基本成型),市委领导圈阅。该文件是深圳市有线广电网络改革重组工作加速并重新启动的标志,据此,可以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日期不晚于2011年10月18日。2014年4月5日天威视讯停牌,6月11日复牌,综上,可以认定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6月11日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天威视讯拟通过向控股股东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约7600万股(不超过8500万股),购买深圳天宝公司及深圳天隆公司两项资产,该交易资产的预估值为13.07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总资产的67%。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消息。“广电集团重组”、“台网分离”、“人员分流”等内容为天威视讯发行股份购买深圳天宝公司及深圳天隆公司两项资产的组成部分,属于该事项的重要核心内容。依据上述认定,证监会于2014年1月对许军、方元生、徐某等15人泄漏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天威视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广东高院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司法机关办案需要,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笔录等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函》及认定本案内幕信息包括“深圳广电集团改革重组”、“台网分离”、“天宝公司和天隆公司并入天威视讯公司”以及《复函》中确定的“人员分流”等内容,符合上述规定及要求。原审法院经法定程序审查后,认为以上函件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涉案内幕信息的内容,且由法定证券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依法采纳为定案依据。冯方明质疑相关函件,理由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上诉人冯方明和原审被告人陈晓霞均没有具体供述冯方明告知陈晓霞相关内幕消息。但冯方明是在2011年12月27日的会议上得知改革重组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在2012年1月31日的会议材料上准确获知本案内幕信息;陈晓霞第一次购入相关股票是在2012年1月31日14时44分,随后多次进行大量购入该股票的交易。冯方明和陈晓霞均对此异常交易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本案中,陈晓霞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冯方明的近亲属,应对其明显异常交易或获得的信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及提出正当信息来源,否则应当认定陈晓霞非法获取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一审认为不能认定陈晓霞的相关异常交易行为具有正当信息来源,从而认定陈晓霞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正确。而分析原审被告人陈晓霞购买本案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所指向的特定股票是否属于相关交易明显异常,依法应综合本案情形,从时间吻合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考量。陈晓霞第一次买入相关股票的时间是2012年1月31日下午,接着在短时间内抛售其他在持股票、调入其他资金,连续多次大量买入相关股票,交易金额七十多万元,而其证券账户在2011年下半年仅有一次证券卖出的交易记录。可见,陈晓霞在买入相关股票的时间上与冯方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一致,与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冯方明之间存在高度利益关联。一审认定陈晓霞的行为属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并无不当。上诉人冯方明作为天宝公司总经理,在参与××集团××网络改革重组工作的过程中,获悉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而其配偶原审被告人陈晓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多次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交易,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违反证券交易中的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原则,危害证券交易的管理秩序,从以上两人的客观行为反映出冯方明存在泄露内幕信息并与陈晓霞共同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一审据此认定冯方明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认定陈晓霞构成内幕交易罪,定罪准确。冯方明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对冯方明改判无罪的意见,均不能成立。原判根据冯方明的具体罪责对其的量刑,罚当其罪,也无不当。


广东高院认定,冯方明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向其配偶、原审被告人陈晓霞泄露该信息,并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陈晓霞,在涉及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相关内幕信息指向的特定股票,情节严重,冯方明的行为已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陈晓霞的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鉴于涉案的股票和资金账户已被冻结,冯方明和陈晓霞尚未非法获利,可酌情对冯方明从轻处罚、对陈晓霞免除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原审被告人冯方明的行为构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原审被告人陈晓霞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一、被告人冯方明犯泄露聂牧信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被告人陈晓霞犯内幕交易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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