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中,判断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2/5/24      浏览:

判断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刘俊内幕交易唐山港股票案

2016年3月17日,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初步确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当月30日,该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会议和五届七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同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该方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31日。


2016年3月28日,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已死亡)参加了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主要议题的通报会,获悉了上述内幕信息,会后向刘俊泄露了该信息,并指使被告人刘俊通过他的个人证券账户为其买入该公司的股票(股票名称:“唐山港”)共计115519股,成交额为人民币842318.27元。帮助赵某购买的同时,刘俊也自行买入了“唐山港”股票共计30000股,成交额为人民币223662元。2016年4月5日,刘俊按照赵某的指示将上述购入的“唐山港”股票全部售出。


2017年7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被告人刘俊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刘俊的上述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没收刘俊违法所得人民币161669.08元,处以罚款人民币485007.24元。刘俊于2017年8月8日主动缴纳了该违法所得和罚款共计646676.32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实施该证券的交易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另外,刘俊此次股票交易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售出,且其在本案发生前从未购买过该只股票,此次交易行为与其平时的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俊、赵某二人以赵某先取现再存入刘俊银行账户的隐蔽方式,将钱款给刘俊,之后刘俊再帮赵某购买“唐山港”股票,对上述隐蔽的转款方式、异常的交易行为,刘俊无法给出合理的理由,因此刘俊系从赵某处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刘俊明知赵某购买“唐山港”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仍按赵某的要求使用自己的账户帮助赵某买卖该股票,故其与赵某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刘俊帮助赵某购买股票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上诉后,河北高院审理认为,刘俊与赵某二人均曾供述过刘俊从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赵某处获知了唐山港将要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内幕消息,供述主要事实基本吻合,与在案的相关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记录、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相印证;刘俊翻供、赵某遗书否认赵某告知刘俊内幕信息事实与在案证据不符,无证据显示刘俊有罪供述来源非法,赵某遗书否认之前多次内容一致供述亦不符常理。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情况综合认定,并非证据采纳不全面;银行流水和证券交易记录能够证明刘俊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关联,刘俊买卖唐山港股票的时间与其获取内幕信息变化的时间一致,且与其平时交易习惯不同,并曾有供述相印证,应认定刘俊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人员,系内幕交易罪的主体;综观全案证据可以证明,刘俊明知赵某购买“唐山港”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仍按赵某的授意使用自己的账户帮助赵某买卖该股票,故其与赵某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依法构成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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