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三次以上的。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择重处罚:同一案件中,成交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