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内幕交易案件,加重举证责任,认定内幕交易的五种情形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密切关系人,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三、因工作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相关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
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了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